Mitsui Fudosan Group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饭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缔结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皆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关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依据法令或者已普遍形成的惯例。
  2. 本饭店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签订特约时,不受前款规定的制约,优先执行该特约。

申请住宿合同

第2条

  1. 有意向本饭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住宿客人,须向本饭店申告以下事项。
    1. (1)客人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2. (2)住宿日期及预定到达时刻
    3. (3)住宿费(原则上依据附表1规定的基本住宿费)
    4. (4)本饭店认为有必要的其它事项
  2. 住宿客人在超过前款第2项所述的住宿日期要求延长住宿时,本饭店在客人提出申请时,即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3. 酒店获得的个人信息将按照「个人信息的处理」使用。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1. 在本饭店接受了前条所述的申请时,住宿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当本饭店证明了未曾接受申请时,不在此限内。
  2. 依据前款的规定,住宿合同业已成立时,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按照3天计算)的基本住宿费为限,客人应在本饭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饭店规定的申请费。
  3. 申请费首先充作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发生了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依次充作违约金、赔偿金,如有剩余,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之际予以退还。
  4. 客人不能依据第2款的规定在本饭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请费时,住宿合同失效。但是,这仅限在本饭店指定了申请费的支付期限并将之通知了客人的情况下。

不需支付申请费的特约

第4条

  1. 不拘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饭店有时也接受在合同成立后不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之际,本饭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申请费及没有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时,即视为接受了前款规定的特约。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下述情况下,本饭店有时不予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时。
  2. 因客房已满而没有空房时。
  3. 认为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会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4. 任何扰乱酒店和平运营的人,例如对酒店员工和/或其他客人使用暴力言词或行为、扣留酒店员工或干扰他们的工作。
  5. 当打算入住的人有下列任何一种理由l时:
    1. (1)欲住宿者符合《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团( 下称「暴力团」。)、该法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下称「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情况时。
    2. (2)欲住宿者符合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情况时。
    3. (3)欲住宿者符合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的情况时。
  6. 确定欲住宿者为法定传染病患者时。
  7. 任何提出暴力或不合理要求的人,或任何例如以下的过度的要求:
    1. (1)提供非本酒店提供的服务
    2. (2)提供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服务。
    3. (3)无正当理由要求预订后折扣。
    4. (4)无正当理由要求升级客房,如预订未含餐食等。
    5. (5)要求任何其他超出合理范围的服务。
  8. 任何对酒店员工或其他客人使用辱骂性语言、攻击、暴力、勒索、恐吓或造成欺诈行为。
  9. 任何在社交媒体、公告板等上写下关于酒店员工或其他客人的不实内容或诽谤。
  10.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11. 任何因饮酒而对其他客人和酒店员工造成重大不便的人(根据各都道府县的规定)。
  12. 任何曾经为本酒店或三井不动产酒店管理经营的其他酒店带来麻烦的人。

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权

第6条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饭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如果客人因自身原因取消部分或全部预订(酒店按第 3 条第 2 段规定要求在特定期间支付押金的情况除外),将收取附表2所列的违约金。但是,在本饭店接受了第4条第1款规定的特约的情况下,仅限于本饭店在接受特约之际,告知了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须支付违约金时。
  3. 本饭店在住宿客人没有联系而在住宿日期当天的午后8点过后(在事先明示了预定到达时刻的情况下,则在超过该时刻2小时)仍未到达时,则会作为住宿客人解除了该住宿合同处理。

本饭店的解除合同权

第7条

  1. 如果在预订后或入住期间发现以下情况属实,酒店保留取消预订的权利。
    1. (1)任何有违法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或违反公职部门要求的人。
    2. (2)任何扰乱酒店和平运作的人,例如对酒店员工使用暴力言词或行为、扣留酒店员工或碍他们的工作。
    3. (3)当以下任何原因适用于住宿预订合同项下的任何人或使用酒店的人时。
      1. 符合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情况时。
      2. 符合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情况时。
      3. 符合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的情况时。
      4. 对其他客人和酒店员工造成重大不便的人。
    4. (4)确定欲住宿者为法定传染病患者时。
    5. (5)任何提出暴力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的人,例如:
      1. 要求提供非酒店提供的服务。
      2. 索取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服务。
      3. 无正当理由要求预订后折扣。
      4. 无正当理由要求升级客房,如预订未含餐食等。
      5. 对任何酒店员工进行威胁、敲诈勒索或欺诈行为。
      6. 在社交媒体、公告栏等写上关于酒店员工的不实、诽谤等恶意内容。
      7. 在酒店或其他三井不动产酒店管理提出过分要求和/或以前做出类似行为时,具有恐吓和无理取闹的行为。
      8. 与①至⑦所规定的行为类似的任何行为。
    6. (6)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时。
    7. (7)任何因饮酒而对其他客人和酒店员工造成重大不便的人(根据各都道府县的规定)。
    8. (8)任何在酒店指定吸烟区外吸烟、在客房内床上吸烟、擅自破坏消防设备或不遵守酒店定的任何禁令的人士。
  2. 本饭店依据前款的规定解除了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1. 住宿客人须在开始住宿的当天,在本饭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1)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及职业
    2. (2)外国人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3. (3)如果是在日本没有住所的外国人,除前项规定外,还要提供其护照的复印件。
    4. (4)出发日及预定出发时刻
    5. (5)同伴姓名
    6. (6)其它本饭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须事先在进行前款规定的登记时予以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1. 客人可以使用客房的时间请参阅酒店服务指南的「退房」部分。连续入住的客人可以全天使用客房,抵达日和离开日除外。请注意,由于客房维修,即使在入住开始时间之后,也可能会需要等待。
  2. 不拘前款的规定,本饭店有时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外为客人使用客房提供方便。这种情况下,收取如下追加费用。
    1. (1)至午后3点,房费的30%
    2. (2)至午后6点,房费的50%
    3. (3)午后6点以后,房费的全额
    如果客房已经预订满,我们可能无法提供住宿。

遵守利用规则

第10条

  1. 住宿客人在本饭店内须遵守本饭店规定并在本饭店内张贴的利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1. 本饭店的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则通过备置的小册子、各处张贴的布告、客房内的服务信息等予以介绍。
  2. 在有必要或是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营业时间临时会有变动。到时我们会采取适当的方法通知大家。

支付费用

第12条

  1. 住宿客人应予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细目,如附表1所示。
  2. 在本饭店要求付款时,住宿客人应在前台以货币或者本饭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前项规定的住宿费用等。
  3. 在本饭店向住宿客人提供了客房,并可以使用之后,即使是在住宿客人自愿没有住宿的情况下,也收取住宿费用。

本饭店的责任

第13条

  1. 本饭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有关的合同之际,或者由于不履行这些合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赔偿其损失。但是,因不应由本饭店负责的事由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内。
  2. 本饭店为了应对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已经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14条

  1. 本饭店在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经取得住宿客人的谅解,尽可能以同等条件介绍其它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饭店在也无法介绍其它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并将该补偿费充作损害补偿额。但是,无法提供客房的事由并非由本饭店承担责任时,不予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15条

  1.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发生了丢失、损坏等损害时,除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饭店赔偿该损失。但是,对于现金及贵重品,在住宿客人没有事先明确告知种类及价额的情况下,除本饭店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饭店以15万日元为限度进行损害赔偿。
  2. 因人为或疏忽造成客人带入酒店处及非存放于服务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等遗失、破损或其他损坏,酒店将予以赔偿。但是任何未经事先汇报损失物品的种类及价値,则以最高 150,000 日元的限额进行补偿。
  3. 酒店无法为客人保管艺术品、古董、乐器等物品。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者携带品的保管

第16条

  1. 在住宿客人的行李先于客人到达本饭店的情况下,本饭店只限在行李到达之前已了解时负责予以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住宿手续时交给客人。
  2. 在退房后如发现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酒店,酒店原则上将等待物主的询问并征求物主的指示。如未收到客人查询,贵重物品会在发现之日起七天内送到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会在三个月后处理掉。食品、饮料、香烟、杂志、可能破坏卫生环境的物品,以及其他相当于垃圾的物品(明显破损的物品),即使在保管期限内,也会在次日丢弃。
  3. 关于在前2款所述的情况下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者携带品时本饭店所负的责任,在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依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在第2款所述的情况下依据前条第2款的规定。
  4. 本酒店保留主动检查丢失行李或物品内容的权利,以便根据内容物的性质妥善处理。
  5. 如果将在酒店发现的物品交还给其失主涉及任何费用,则该费用将由失主承担。
  6. 如果客人故意或疏忽地将大件垃圾等需要收取处理费的个人物品留在客房、公共区域或酒店的其他区域,酒店保留向物主收取这笔费用的权利。 如果物品被认为故意无人看管,或者自退房日期起一周内未联系酒店,将被视为故意遗留并放弃所有权。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1. 对于在酒店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酒店停车场」)或非酒店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附属停车场」)发生的事故、盗窃等任何损失,酒店概不负责。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使本饭店蒙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须向本饭店赔偿损失。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细目(与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有关)

细目
住宿客人应支付总额 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房费)
追加费用
  • ・追加餐饮(早餐·晚餐·其他餐饮费)以及附带设施的使用费
  • ・其他利用设施所规定的服务费等
税金 ・按照消费税等法令所规定的各项税金

《备注》基本住宿费依据在前台或小册子中所示的价格表。

附表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款有关)

合同申请人数\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不住宿 當天 1天前 9天前 20天前
一般 不超过14人 100% 80% 20% - -
团体 15人以上 100% 80% 20% 10% -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 注1%为相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的比率。
  • 注2在合同天数缩短了的情况下,无关缩短天数如何,收取1天份(第一天)的违约金。
  • 注3解除团体客人(15名以上)中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在住宿日期的10天前(在10天之内接受了申请的情况下则为接受申请之日)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时,对相当于原签约住宿人数10%(有尾数时进位)的解约人数不收取违约金。

拒绝签订住宿以外的服务合同

第19条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保留拒绝与住宿以外的任何服务签订合同的权利:

  1. 申请合同的人、其关联公司或使用酒店的人符合以下任何原因时。
    1. (1)第五条第五项所指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或类似组织的成员。
    2. (2)有违法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违背公职要求的人。
  2. 任何行为方式给其他客人造成极大不便的人。
  3. 任何提出暴力或不合理要求的人,例如:
    1. (1)要求提供非本酒店提供的服务。
    2. (2)提供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服务。
    3. (3)无正当理由要求预订后折扣。
    4. (4)无正当理由要求升级客房,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等。
    5. (5)对任何酒店员工进行辱骂、殴打、拘留、威胁、敲诈勒索或欺诈行为。
    6. (6)在社交媒体、公告栏上写关于酒店员工等的不实内容或诽谤。
    7. (7)在酒店或其他三井不动产酒店管理机构提出无理要求和/或之前有过类似行为时具有吓性和无理取闹(如果在预订后或入住期间发现,酒店将拒绝预订)。
  4. 任何违反本酒店使用规则(或本酒店已判定有违规风险)者。
  5. 酒店在合理的范围内认定客人的酒店使用是不可接受的。

适用法律与管辖法院

第20条

  1. 酒店与客人之间有关住宿预订合同的纠纷应适用日本法律。东京简易法院或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约定管辖法院。

更改住宿协议:

第21条

  1. 酒店可在下列情况下自行决定更改住宿协议:
    1. (1)当住宿合同的修改符合客人的一般利益时。
    2. (2)变更不违背住宿合同的目的且变更内容等合理的情况下。
  2. 根据变更住宿条款时,酒店必须至少在生效日期前两周通知客人。 条款內容的更改将发布在网站上。

互联网使用:

第22条

  1. 使用酒店互联网通讯的风险由客人自行承担。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服务可能会中断或终止,恕不另行通知。
  2. 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务中断,对客人造成任何损害的,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不当使用互联网而给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损害,酒店将要求赔偿。

其他

第23条

  1. 根据消防法,酒店内各处均设有火灾警报器,因火灾等原因检测到报警器时,可能会在馆内发布公告。若客人因内部广播而遭受任何损失,酒店概不负责。
  2. 为了客人的安全,即使出示「请勿打扰」卡或按钮亮着,我们保留在房门前打电话或建立联系的权利。此外,如果酒店认为有必要,例如在没有反应或紧急情况下,酒店工作人员会出于必要进入客房。
  3. 未经许可,请勿在客房内拍摄任何照片、视频、DVD 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媒体用于商业的。此外,即使是私人拍摄或录制 (包括现场直播),也请不要以商业目的将其发布到互联网上或未经许可使用各种社交媒体进行发布。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法律诉讼
  4. 请勿在房间内会见访客。
  5. 根据住宿预订协议第2条,我们不允许除预订确认的客人外的其他客人入住客房。
  6. 对于酒店代客人接收交付给客人的物品,除可归责于本酒店的原因外,酒店不对物品的何丢失或损坏负责。
  7. 我们保留拒绝将酒店地址用于居住登记的权利。逗留证明将通过签发「住宿证」而不是「居住证」来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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