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sui Fudosan Group
三井花园饭店PRANA东京湾

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饭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缔结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皆依据本条款的规定。关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依据法令或者已普遍形成的惯例。
  2. 本饭店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签订特约时,不受前款规定的制约,优先执行该特约。

申请住宿合同

第2条

  1. 有意向本饭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住宿客人,须向本饭店申告以下事项。
    1. (1)住宿者姓名和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2. (2)住宿日期及预定到达时刻
    3. (3)住宿费(原则上依据附表1规定的基本住宿费)
    4. (4)本饭店认为有必要的其它事项
  2. 住宿客人在超过前款第2项所述的住宿日期要求延长住宿时,本饭店在客人提出申请时,即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3. 酒店获得的个人信息将按照「个人信息的处理」使用。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1. 在本饭店接受了前条所述的申请时,住宿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当本饭店证明了未曾接受申请时,不在此限内。
  2. 依据前款的规定,住宿合同业已成立时,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按照3天计算)的基本住宿费为限,客人应在本饭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饭店规定的申请费。
  3. 申请费首先充作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发生了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依次充作违约金、赔偿金,如有剩余,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之际予以退还。
  4. 客人不能依据第2款的规定在本饭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请费时,住宿合同失效。但是,这仅限在本饭店指定了申请费的支付期限并将之通知了客人的情况下。

不需支付申请费的特约

第4条

  1. 不拘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饭店有时也接受在合同成立后不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之际,本饭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申请费及没有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时,即视为接受了前款规定的特约。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下述情况下,本饭店有时不予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时。
  2. 因客房已满而没有空房时。
  3. 认为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会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4. 确定欲住宿者为法定传染病患者时。
  5. 在住宿方面进行暴力性要求,或者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6. 由于天灾、设施的故障以及其它不得已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时。
  7. 因欲住宿者烂醉如泥而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时、有明显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的言行时(按照都道府县的规定)。
  8. 欲住宿者符合《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团( 下称「暴力团」。)、该法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下称「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情况时。
  9. 欲住宿者符合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情况时。
  10. 欲住宿者符合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的情况时。

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权

第6条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饭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本饭店在住宿客人因其自身应承担责任的事由解除了全部或者部分住宿合同的情况下(不包括依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饭店指定了支付日期要求客人支付申请费,而住宿客人在支付之前解除了住宿合同时),将依据附表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在本饭店接受了第4条第1款规定的特约的情况下,仅限于本饭店在接受特约之际,告知了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须支付违约金时。
  3. 本饭店在住宿客人没有联系而在住宿日期当天的午后8点过后(在事先明示了预定到达时刻的情况下,则在超过该时刻2小时)仍未到达时,则会作为住宿客人解除了该住宿合同处理。

本饭店的解除合同权

第7条

  1. 在下述情况下,本饭店将会解除住宿合同。
    1. (1)认为住宿客人在住宿方面可能会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风俗的行为时,或者已有上述行为时。
    2. (2)确定住宿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3. (3)在住宿方面被进行暴力性要求,或者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4. (4)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时。
    5. (5)因欲住宿者烂醉如泥而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时、有明显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的言行时(按照都道府县的规定)。
    6. (6)在客房床上吸烟、玩弄消防用设备等、不遵守其它本饭店规定的利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预防火灾所需事项)时。
    7. (7)符合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情况时。
    8. (8)符合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情况时。
    9. (9)符合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的情况时。
  2. 本饭店依据前款的规定解除了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1. 住宿客人须在开始住宿的当天,在本饭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1)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及职业
    2. (2)外国人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3. (3)出发日及预定出发时刻
    4. (4)其它本饭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须事先在进行前款规定的登记时予以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饭店客房的时间请看馆内服务指南的“退房”内容。但是,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到达之日及出发之日外,可以整天使用。
  2. 不拘前款的规定,本饭店有时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外为客人使用客房提供方便。这种情况下,收取如下追加费用。
    1. (1)至午后3点,房费的30%
    2. (2)至午后6点,房费的50%
    3. (3)午后6点以后,房费的全额

遵守利用规则

第10条

  1. 住宿客人在本饭店内须遵守本饭店规定并在本饭店内张贴的利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1. 本饭店的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则通过备置的小册子、各处张贴的布告、客房内的服务信息等予以介绍。
  2. 在有必要或是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营业时间临时会有变动。到时我们会采取适当的方法通知大家。

支付费用

第12条

  1. 住宿客人应予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细目,如附表1所示。
  2. 在本饭店要求付款时,住宿客人应在前台以货币或者本饭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前项规定的住宿费用等。
  3. 在本饭店向住宿客人提供了客房,并可以使用之后,即使是在住宿客人自愿没有住宿的情况下,也收取住宿费用。

本饭店的责任

第13条

  1. 本饭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有关的合同之际,或者由于不履行这些合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赔偿其损失。但是,因不应由本饭店负责的事由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内。
  2. 本饭店为了应对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已经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14条

  1. 本饭店在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经取得住宿客人的谅解,尽可能以同等条件介绍其它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饭店在也无法介绍其它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并将该补偿费充作损害补偿额。但是,无法提供客房的事由并非由本饭店承担责任时,不予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15条

  1.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发生了丢失、损坏等损害时,除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饭店赔偿该损失。但是,对于现金及贵重品,在住宿客人没有事先明确告知种类及价额的情况下,除本饭店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饭店以15万日元为限度进行损害赔偿。
  2. 住宿客人未寄存在前台的携带的物品或者现金及贵重品,因本饭店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了丢失、损坏等损害时,本饭店赔偿该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事先明确告知种类及价额的物品,除本饭店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饭店以15万日元为限度进行损害赔偿。

住宿客人的行李或者携带品的保管

第16条

  1. 在住宿客人的行李先于客人到达本饭店的情况下,本饭店只限在行李到达之前已了解时负责予以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住宿手续时交给客人。
  2. 住宿客人已经退房离开后,在发现住宿客人的行李或者携带品遗忘在本饭店的情况下,原则上本饭店需等物主来询问联系以请求其指示。在没有物主的指示的情况下,有关贵重物品将在包括发现日的7天以内送交附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则经3个月后进行处理。而饮食品、香烟、杂志等则需当天进行处理。
  3. 关于在前2款所述的情况下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者携带品时本饭店所负的责任,在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依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在第2款所述的情况下依据前条第2款的规定。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1. 在住宿客人利用本饭店管理的停车场(下称「饭店停车场」。)的情况下,不论是否寄存车钥匙,本饭店只是出借场所,并不承担管理车辆的责任。但是,管理饭店停车场之际,因本饭店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非属本饭店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称“合作停车场”。)里的车辆、及其附属配件或装载物的被盗、遗失或损坏,本饭店均不负担一切责任。
  3. 关于利用合作停车场的客人,由于合作停车场的其他利用客人或其他人的行为,或者合作停车场里存在的车辆或其附属配件或者装载物等原因而遭受的损害、其他因合作停车场里发生的事件所遭受的损害,本饭店均不负担一切责任。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使本饭店蒙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须向本饭店赔偿损失。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细目(与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有关)

细目
住宿客人应支付总额 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房费)
追加费用
  • ・追加餐饮(早餐·晚餐·其他餐饮费)以及附带设施的使用费
  • ・其他利用设施所规定的服务费等
税金 ・按照消费税等法令所规定的各项税金

《备注》基本住宿费依据在前台或小册子中所示的价格表。

附表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款有关)

合同申请人数\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不住宿 當天 1天前 9天前 20天前
一般 不超过14人 100% 80% 20% - -
团体 15人以上 100% 80% 20% 10% -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 注1%为相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的比率。
  • 注2在合同天数缩短了的情况下,无关缩短天数如何,收取1天份(第一天)的违约金。
  • 注3解除团体客人(15名以上)中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在住宿日期的10天前(在10天之内接受了申请的情况下则为接受申请之日)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时,对相当于原签约住宿人数10%(有尾数时进位)的解约人数不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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