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sui Fudosan Group
三井花園飯店PRANA東京灣

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1.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以及與此相關的契約,皆依照本條款的規定。關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法令或者已普遍形成的慣例。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簽訂特約時,不受前款規定的制約,優先執行該特約。

申請住宿契約

第2條

  1. 有意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的住宿旅客,請向本飯店申告以下事項。
    1. (1)住宿者姓名和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
    2. (2)住宿日期及預定到達時刻
    3. (3)住宿費(原則上依照附表1規定的基本住宿費)
    4. (4)本飯店認為有必要之其他事項
  2. 住宿旅客在超過前款第2項所述的住宿日期要求延長住宿時,本飯店在旅客提出申請時,即作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處理。
  3. 酒店獲得的個人信息將按照「個人信息的處理」使用。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第3條

  1. 在本飯店接受了前條所述的申請時,住宿契約即告成立。但當本飯店證明了未曾接受申請時,不在此限。
  2. 依照前款的規定,住宿契約業已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者按照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為限,旅客應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申請費。
  3. 申請費首先充作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發生了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依次充作違約金、賠償金,如有剩餘,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之際予以退還。
  4. 旅客不能依照第2款的規定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失效。但這僅限在本飯店指定了申請費的支付期限並將之通知了旅客的情況下。

不需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第4條

  1. 不拘前條第2款的規定,本飯店有時也接受在契約成立後不需支付申請費的特別約定。
  2. 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之際,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及沒有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即視為接受了前款規定的特約。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在下述情況下,本飯店有時不予簽訂住宿契約。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2. 因客房已滿而沒有空房時。
  3. 認為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4. 確定欲住宿者為法定傳染病患者時。
  5. 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6. 由於天災、設施的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時。
  7. 因欲住宿者爛醉如泥而有可能給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時、有明顯給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的言行時(按照都道府縣的規定)。
  8. 欲住宿者符合《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規定的暴力團( 下稱「暴力團」。)、該法第2條第6款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下稱「暴力團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情況時。
  9. 欲住宿者符合由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的情況時。
  10. 欲住宿者符合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的情況時。

住宿旅客的解除契約權

第6條

  1.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2. 本飯店在住宿旅客因其自身應承擔責任的事由解除了全部或者部分住宿契約的情況下(不包括依照第3條第2款的規定本飯店指定了支付日期要求旅客支付申請費,而住宿旅客在支付之前解除了住宿契約時),將依照附表2的規定收取違約金。但在本飯店接受了第4條第1款規定的特約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飯店在接受特約之際,告知了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須支付違約金時。
  3. 本飯店在住宿旅客沒有聯繫而在住宿日期當天的午後8點過後(在事先明示了預定到達時刻的情況下,則在超過該時刻2小時)仍未到達時,則作為住宿旅客解除了該住宿契約處理。

本飯店的解除契約權

第7條

  1. 在下述情況下,本飯店將會解除住宿契約。
    1. (1)認為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的行為時,或者已有上述行為時。
    2. (2)確定住宿旅客為傳染病患者時。
    3. (3)在住宿方面被進行暴力性要求,或者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4. (4)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時。
    5. (5)因欲住宿者爛醉如泥而有可能給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時、有明顯給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的言行時(按照都道府縣的規定)。
    6. (6)在客房床上吸煙、玩弄消防用設備等、不遵守其他本飯店規定的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預防火災所需事項)時。
    7. (7)符合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情況時。
    8. (8)符合由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的情況時。
    9. (9)符合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的情況時。
  2. 本飯店依照前款的規定解除了住宿契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住宿登記

第8條

  1. 住宿旅客須在開始住宿的當天,在本飯店的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1. (1)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及職業
    2. (2)外國人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 (3)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刻
    4. (4)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須事先在進行前款規定的登記時予以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1. 住宿旅客可以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請參閱館內服務介紹的「退房」。但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到達之日及退房之日外,得整天使用。
  2. 不拘前款之規定,本飯店有時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外為旅客使用客房提供方便。這種情況下,收取如下追加費用。
    1. (1)至午後3點,房費的30%
    2. (2)至午後6點,房費的50%
    3. (3)午後6點以後,房費的全額

遵守利用規則

第10條

  1. 住宿旅客在本飯店內需遵守本飯店規定並在本飯店內張貼的利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1. 本飯店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會透過備置的小冊子、各處張貼的佈告、客房內的告示等予以介紹。
  2. 在有必要或是無法避免的情況下,營業時間臨時會有變動。到時我們會采取適當的方法通知大家。

支付費用

第12條

  1. 住宿旅客應予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細目,如附表1所示。
  2. 在本飯店要求付款時,住宿旅客應在櫃台以貨幣或者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前項規定的住宿費用等。
  3. 在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了客房,並可以使用之後,即使是在住宿旅客自願沒有住宿的情況下,也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第13條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與之有關的契約之際,或者由於不履行這些契約,給住宿旅客造成損害時,賠償其損失。但因不應由本飯店負責的事由造成的損失不在此限。
  2. 本飯店為了應對發生火災等意外情況,已經投保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已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第14條

  1. 本飯店在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簽約的客房時,經取得住宿旅客的諒解,儘可能以同等條件介紹其它住宿設施。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在也無法介紹其它住宿設施時,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充作損害補償額。但無法提供客房的事由並非由本飯店承擔責任時,不予支付補償費。

寄存物品的處理

第15條

  1. 住宿旅客寄存在櫃台的物品或者現金及貴重品發生了丟失、損壞等損害時,除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飯店賠償該損失。但是,對於現金及貴重品,在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額的情況下,除本飯店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飯店以15萬日圓為限度進行損害賠償。
  2. 住宿旅客未寄存在櫃台的攜帶的物品或者現金及貴重品,因本飯店的故意或者過失而發生了丟失、損壞等損害時,本飯店賠償該損失。但是,對於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額的物品,除本飯店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飯店以15萬日圓為限度進行損害賠償。

住宿旅客的行李或者攜帶品的保管

第16條

  1. 在住宿旅客的行李先於旅客到達本飯店的情況下,本飯店只限在行李到達之前已了解時負責予以保管,並在住宿旅客在櫃台辦理住宿手續時交給旅客。
  2. 於住宿旅客退房離開後,若發現住宿旅客的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本飯店時,本飯店原則上會等候物主的聯絡及指示;在沒有物主的指示的情況下,有關貴重物品將在包括發現日的7天以內送交附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則經3個月后進行處理。但是食品及香菸、雜誌等則當日處理。
  3. 關於在前2款所述的情況下保管住宿旅客的行李或者攜帶品時本飯店所負的責任,在第1款所述的情況下依照前條第1款的規定,在第2款所述的情況下依照前條第2款的規定。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1. 在住宿旅客利用本飯店管理之停車場(下稱「飯店停車場」。)的情況下,不論是否寄存車鑰匙,本飯店只是出借場所,並不承擔管理車輛的責任。但管理飯店停車場之際,因本飯店的故意或者過失而造成損害時,承擔賠償責任。
  2. 本飯店對於停放在非本飯店管理之停車場(以下簡稱「合作停車場」)的車輛,以及其附屬裝備、乘載物之遭竊、遺失、損害等一律不負任何責任。
  3. 本飯店對於合作停車場使用者對合作停車場其他使用者或其他人的行為,或是合作停車場內存在之車輛及其附屬裝備、乘載物等所引起之損害及其他合作停車場內發生之事態所引起的損害一律不負任何責任。

住宿旅客的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者過失而使本飯店蒙受損失時,該住宿旅客須向本飯店賠償損失。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的細目(與第2條第1款款及第12條第1款有關)

細目
住宿旅客應支付總額 宿泊料金 ・基本住宿費(房費)
追加費用
  • ・追加餐飲(早餐、晚餐、其他餐飲費)及附屬設施使用費
  • ・其他使用設施規定之服務費等
稅金 ・消費稅等法令所定各種稅賦

《備註》基本住宿費依照在櫃台或小冊子中所示的價格表。

附表2 違約金(與第6條第2款有關)

契約申請人數\接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不住宿 當天 1天前 9天前 20天前
一般 不超過14人 100% 80% 20%
團體 15人以上 100% 80% 20% 10%
100人以上 100% 100% 80% 20% 10%
  • 注1%為相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的比率。
  • 注2在契約天數縮短了的情況下,無關縮短天數如何,收取1天份(第一天)的違約金。
  • 注3解除團體旅客(15名以上)中部分契約的情況下,在住宿日期的10天前(在10天之內接受了申請的情況下則為接受申請之日)接到解除契約通知時,對相當於原簽約住宿人數10%(有尾數時進位)的解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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